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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为鉴 | 以“钱”谋私的银行行长
发布时间:2021-02-22

放贷2亿元,近亿元本金逾期无法收回;把信贷审批权变为牟利私器,在任4年收受贿赂720余万元;对抗组织调查,花100万元购“百虎图”,试图疏通关系……2020年8月25日,曾任烟台银行党委副书记、董事、行长的石学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。同年12月29日,石学东因犯受贿罪、违法发放贷款罪,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。

随着金融反腐持续发力,银行系统腐败不断浮出水面。身为地方银行一把手,石学东以“钱”谋私,把信贷审批权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筹码,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,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,性质严重、影响恶劣。其行为不仅破坏本单位政治生态,还危及当地金融安全、市场稳定。

2014年9月至2018年上半年,石学东在担任烟台银行行长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14个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办理、不良资产处置、亲属就业等方面谋取利益,并收受这些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,共计折合人民币720.7万余元。

在受贿款物上,无论是人民币、美元,还是金条、购物卡,石学东来者不拒;在受贿数额上,从单笔现金人民币1万元,到同一主体多次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1.5772万元,石学东照单全收。

石学东的14项受贿行为中,11项都涉及银行贷款审批。在石学东以“在银行贷款审批方面提供帮助”为送礼者谋取利益背后,隐藏的是信贷审批领域的权钱交易。

与贷款客户的“你来我往”间,石学东将信贷审批权这一银行掌握的核心权力,变为了双方交易的“商品”。“这暴露出金融领域的制度规范存在一定漏洞,同时也反映出金融领域一把手的权力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。”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认为,金融领域更应强化廉洁风险防控,让制约和监督并行,使权力运行的每一环节都受到制约和监督。

银行系统的腐败问题通常涉案金额较大。在石学东案中,经法院认定的受贿金额就有700多万元,而这并非涉案金额的全部。2016年12月,石学东在明知承贷主体与贷款使用人不相符的情况下,利用职务便利,伙同时任烟台银行龙口支行行长陈某甲,通过龙口支行以龙口三家公司的名义,违法发放三笔贷款共计2亿元,供商人赵某甲使用。

拿到2亿元贷款后,赵某甲实际使用并按期偿还了其中的1亿元。然而,另外的1亿元被其中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杜某某截留使用,未如期偿还,并造成9488.75万余元贷款本金及其利息逾期,直到一审判决时都未收回。宋伟表示:“石学东案带来的巨额国有资产流失,不仅对金融领域的有序发展造成严重破坏,而且给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。”

石学东案中还有这样一个细节颇为引人注意:2020年1月,石学东为对抗组织审查,由赵某甲出资100万元,给相关人员用于帮助自己疏通关系。

石学东供述,他和赵某甲相识于2009年,2015年逐渐熟悉。为了逃避纪委调查,赵某甲替他花了100万元购买了一幅“百虎图”,并找中间人帮忙打点关系。中间人联系到北京一个被称为“郭局”的领导后,石学东就将“百虎图”送给了“郭局”,只是后来“郭局”没有收下这幅画。

在组织调查期间,石学东本应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反省检讨,向组织坦白,协助组织及时查清违纪违法事实。但他不仅对党不忠诚、不老实,而且纪法意识淡薄,对抗组织审查,可谓错上加错。

据了解,石学东案已经不是烟台银行首次出现高管被调查的情况。2012年,烟台银行陷入一场票据案风波,时任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行长刘维宁将价值4亿多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分笔取走后外逃。由此,时任烟台银行董事长庄永辉、副行长李永平等人也受到调查。2013年5月,李永平因犯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;2014年1月,庄永辉因犯受贿罪、贪污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。

出任烟台银行第三任董事长的叶文君虽是临危受命,但并未带领烟台银行走出困局,反而在退休辞去董事长的次年接受审查调查。2019年12月,烟台银行原党委书记、董事长叶文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。烟台市纪委监委通报指出,叶文君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占有公共财物,涉嫌贪污犯罪;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,涉嫌受贿犯罪”。

董事长、行长、副行长接连因贪腐被查,不仅显露出烟台银行在信贷业务上存在较大风险隐患,更暴露出其在内部管控上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。

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公报指出,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。近期,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原行长王雪峰、浦发银行原副行长穆矢、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原副行长韩桢等多人被开除党籍、公职,其违纪违法行为均涉及信贷审批等金融领域问题。这充分证明,必须不断强化金融领域监管和内部治理,规范银行系统一把手用权,加强银行信贷审批权监管,真正让以“钱”谋私行为无处藏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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